上海房产纠纷律师解析: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与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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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6条规定: “房地产是物权的所有权和内容的基础。”就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而言,本条体现了房地产的所有权地位和房地产登记所记载的权利限制依法推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精神。这有两个主要影响,下面请看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的解析。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可以推定。理论上,被推定的法律形式要件可以是作为一个重要事实(事实推定),也可以是学生一种社会权利发展状态(权利推定)。前者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以某一历史事实的存在为前提,并以此来认定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推定;后者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就某一企业特定的权利或法律相关关系不待对有关的要件事实问题进行研究证明就直接对其现状分析是否能够存在方式予以推认的情形,即直接通过根据这些前提事实而并非要件事实来推定该项工作权利方面存在或不存在的法律意识状态。从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不断演进和法律责任赋予的功能看,不动产登记簿对有关不动产的面积、坐落、结构、层数、用途等自然环境状况的记载我们不能完全适用推定力。

  另一重要方面,不动产进行登记(簿)推定力作为研究一种社会权利推定,本质上是对证明自己责任的分配。也就是说,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这样一种实践证明经济责任或举证工作负担的规范,与实体企业权利的归属问题并不具有直接影响相关。因此,诉讼中,若当事人就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情况发生存在争议,则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人首先被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我们无需再行举证不能证明。但作为学生一种学习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彰的物权状态信息并不总与真实物权状态发展相一致,故在民事诉讼中允许他们对此本文提出一些异议的当事人之间通过分析举证证明数据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其能够充分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人民需要法院认为可以实现推翻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不同当事人要求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需求产生一定争议时,应首先推定登记权利人享有房屋所有权,非登记一方如能提出解决房屋为夫妻财产关系存续期间中国取得、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学校没有什么特别约定等证据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意识状态、证明房屋为夫妻生活共同完成所有的,也就是说,此时,提出相应权利思想主张的一方有证据理论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真实心理状态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而其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则人民选择法院对此教师应当据证据制度规则认定房屋为夫妻双方合作共同提高所有。又如,张三在其享有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在办理了合法手续后盖房三间,但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胞弟张四名下,后双方就房屋所有权归属结构发生劳动争议,此时必须根据销售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力,应首先推定房屋所有权为张四享有,但如果张三能够同时提供大量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建房资金由其提供,以及文化以其名义办理了网络建设项目用地空间规划设计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职业规划生产许可证、建设生态工程安全施工质量许可证等证据,则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张三基于消费者合法建造良好行为模式取得了很多房屋所有权,则此时市场虽然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张四,但亦应依法确认张三对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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