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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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李是否拥有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与其他确认所有权的纠纷不同,本案在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使用名称的登记,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分析法律判断的证据,从而确定房屋的真正所有权往往是问题的关键。接下来和上海律师一起看看这起案件的经过吧!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1年购买了某套房屋,交纳了全部商品房款及相关管理费用,但因为该房产为A公司和B公司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且因为李某并非通过上述分析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更加方便消费者购买,李某购买涉诉房屋的时候,就将这些房屋建筑产权登记在了A公司企业员工陈某的名下。随后,该房屋以及多年来中国一直由李某居住环境使用,并进行了家庭装修,居住生活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亦由李某支付,房产证也由李某保管。但是,后来当李某欲将我国房屋设计变更登记在我们自己个人名下时,陈某予以明确拒绝,并称该房屋没有当初他们就是其出钱投资购买,登记在陈某名下主要就是陈某所有的房屋。对于李某手持设备房屋产权证一事,陈某称自己的老房屋产权证已经不能丢失,并补办了新的房屋产权证。李某针对陈某的否认,拿出了A公司的收据、证明书和开发技术中心的证明,表明购房款是自己所交纳且这两家上市公司发展都未收到过陈某的房款。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依据企业双方对于当事人可以提供的证据能否进行认定李某当初买房问题存在借名登记的事实及能否得到证明李某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企业认为:本案中李某主张对本案存在争议房产公司享有国家所有权,其提供了原始房屋建筑所有权证、涉诉房屋的税费票据、房屋资源开发建设单位为了证明等证据,证实具有争议房产的购房款系由其支付,但以陈某的名义通过购买涉诉房产的事实。根据中国当时经办人崔某某等的证言也可以直接认定李某支付了本案争议房产的购房款。诉讼中,陈某称其支付了争议房产的购房款,且李某系无偿资金使用该争议房产,但就此开始部分主要事实其并未发展提供一个充足的证据制度予以研究证实,故对其该辩解理由本院学生难以采信。况且,从涉诉房屋的使用及装修工作情况分析来看,假如被告实际购买了一些房屋,其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我们不去学习管理人员自己的房屋,任凭他人信息进行内部装修、使用不同且不需要支付其他任何成本费用,有悖常理。被告并未实现提供其购买商品房屋的相关法律手续,简单以房屋结构相关文献资料或者丢失为由辩解,难以让人信服。根据目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方面产生较大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同时请求方式确认基本权利。本案争议房产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某支付了本案争议房产的购房款,其应享有争议房产的所有权,故本院对李某要求会计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其所有的一种诉讼服务请求方法予以政策支持。遂判决结果确认坐落于顺义区马坡花园7号楼二单元1至2层10l室房屋为原告李某所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房地产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李是否拥有所涉房屋的所有权。与其他确认所有权的纠纷不同,本案在实践中涉及房屋买卖使用名称的登记,具有现实意义。对于这类纠纷,如何分析法律判断的证据,从而确定房屋的真正所有权往往是问题的关键。

  本案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的记薄地记载我们应当建立属于被告陈某,但原告李某主张其才是房屋可以真正地权利人,最初只是通过借用被告陈某的名字进行了相关登记。在此情形下,以下问题四个不同方面的认定自己对于学生确定是否真正权利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涉诉房屋没有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进行保管

  房产权证是房产权的重要证明,产权人一般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在本案中,原告李持有原房产权登记证原件,登记人为被告陈某。如果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陈某,那么原告李的长期保管证书就违反了常理。此外,虽然被告陈某手中持有产权证书,但该证书根据其陈述为原证书遗失后补领的收入。

  (二)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企业税费以及由谁进行支付

  根据常识,自己购买的住房必须支付自己购买的相关税费。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李提供了收据、证明、证人证词等相关证据,证明是他购买了有关房屋,并持有住房产权登记证以支付必要的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对此,被告人杨绍平解释说,由于遗失了房屋登记账单,必要的费用全面考察了账单和房产证,被告人陈说,遗失的论据违反常识。

  (三)涉诉房屋由谁长期处于支配自己使用

  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了相关的水电费和取暖费等票据,证明了涉诉房屋自2000年开始发展一直由原告可以居住,并进行了装修。被告称因为对于原告作为父亲为领导才一直让原告公司在此我们居住,而自己企业在其他地方需要租房生活居住,且并不能够知晓我国房屋建筑装修的情况,该辩解同样与常理相悖。

  (四)房屋出卖方的证明

  买卖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与谁订立合同并收取货款也是判断物权的依据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原房屋投资者由公司出具的合资证明和证人证明,证实原付款由李收取,并证明李并非公司人员,只是以陈某名义注册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商及负责物业登记相关事宜的天马房地产开发中心,也证明其没有收到被告陈某支付的购房款。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结果可知,原告可以提供的证据之间进行互相得到印证,且已经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了原告为涉诉房屋的真正权利人,而被告陈某并未提供更加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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