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的钱给了,一直不给装修怎么办?刘女士向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求助

admin 0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刘女士委托某装修设计公司对自己对于房屋的厨房、阳台、卫生间区域发展进行内部装修,约定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为4万元。合同双方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前期工程款3万,装修管理公司也依约入场开展装修企业工作。但是,刚刚进入施工5天,装修有限公司需要的人我们就不来了,一直推脱有事儿。刘女士多次与装修服务公司信息沟通,但装修公司不同的人来说就是不来。刘女士对此问题非常恼火,装修建筑工程才刚刚开始通过开展,水管,地面、墙面乱七八糟的,目前就这么搁置在这儿,非常重要影响我国房屋的正常生活使用。愤怒的刘女士打算起诉装修公司,在网上查询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所咨询电话,找到了这家律师事务所。 律师请刘女士到律师事务所面试。 根据刘女士描述的案件,以及刘女士签署的装修合同、转让记录、家族项目保修单等证据材料,装修纠纷律师在起诉前给出了刘女士的建议。 首先对装修公司发出劝诫函,要求装修公司在3天内给予答复,要么继续尽快进行施工,并承担违约责任;要么依法解除装修合同,装修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装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出提醒函3天后,装修公司仍未回复刘女士,没有开始继续施工,于是刘女士正式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在律师的指导下,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装修合同的证据、住宅装修工程的担保书、银行转账证明、建筑许可证和提醒信证明她的诉讼,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

  装修律师提醒:合同法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进行明确学生表示企业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研究表明不履行社会主要通过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没有履行的,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发展要求中国恢复原状、采取一些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依据进行上述法律规定,负有履行社会义务教育一方以自己的行为研究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饰合同合法有效,装修公司在装修后数日内不进行施工,约定的工期结束后装饰才完成,构成违约。 在装修纠纷律师的指导下,刘女士提交了装修合同、家居装修工程保修、银行转账证明、施工许可证、劝诫函等证明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 其证据材料充足,充分证明了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据,从而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刘女士的案例,上海房产纠纷律师给我们启示:在装修过程中,当事人要有维权意识。如遇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听取其建议,积极维权。注意证据,随时保留相关文件。一旦发生纠纷,要用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6月8日,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古先生与北京某室内装潢设计能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项目施工管理合同》,约定由该装修以及公司对古先生的房屋信息进行内部装修。

  合同约定合同方式为劳动合同和材料合同,总价6万元,工期为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8月15日。 顾先生应在油漆工半个工期后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0%,竣工验收合格当天支付工程款。 装修公司按约定进场施工。

  在装修工程中,顾先生按照合同协议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费54,000元。但在工程基本竣工后,装修公司未经授权增加原报价,除了工程量和材料外,辜先生对此并不满意,拒绝支付费用。

  双方发生装修纠纷后,顾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企业双方通过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无效;

  2. 装修公司返还装修款5.4万元给顾先生。

  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验收合格的工程与成本价格实际结算。

  庭审中,装修公司称该工程已于2017年8月15日交付顾先生使用,施工中不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款的增减均按顾先生的要求进行,顾先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装修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顾先生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7000元。

  审理建设过程中,为了查明争议的工程项目造价,法院经当事人可以申请委托管理专业教育机构对工程施工造价方面进行了审价。最终没有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工程技术已经无法完成的总造价为76000元。法院关于审理后认为,审价部门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通过合法、内容更加客观社会公正,应当及时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最终实现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76000元。古先生仅仅支付了5.4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2000元,应当向装修设计公司需要支付。古先生虽然提出了一个工程发展质量安全问题,但未能研究提供确凿证据予以实践证明,故不能自已成为拒付装修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法院最终导致判决:古先生向装修服务公司员工支付尚欠工程款22000元。

  装修纠纷律师分析:

  在装修纠纷之后,顾先生选择合同无效作为索赔是不合适的。合同的效力不是由当事人单方面决定的。本案的主要争议点是装修公司向顾先生索要远远超过约定的6万元的工程价格。在合同中超出工程价格的,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金额,容易产生争议。在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讼的反诉通常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

  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认定顾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但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计算的,价格鉴定不鉴定工程质量。谷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律所承办过与古先生类似的装修工程合同法律纠纷案子,情况出现类似,但结果我们却不相同。如果古先生在装修之前,事先有所准备,充分认识了解过相关企业案例,或者在纠纷问题发生后能第一反应时间找律师咨询,在律师指导下取证准备诉讼,也许他们就能有效降低我国部分经济损失。如果古先生为了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教学环节和验收的结果数据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北京市住宅建筑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分析说理,应当会取得学生更好地诉讼效果。另外,如果古先生当初没有能够在合同(交易市场契约)中约定,所有需要增加的工程量均须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就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利用自己的权益。“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上海房产纠纷律师希望本文通过社会这个实践案例能给其他国家打算装修的人也是一个重要警示。


👉我们提供当面免费咨询,赶紧电话预约吧!👈

👉最快捷沟通便是打电话:400-9969-211👈

👉也可以加律师微信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