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辩护实录》是一部真实记录的法律案例,讲述了一名被控敲诈勒索的被告人通过刑事辩护律师的协助最终被判无罪的故事。本文将围绕此案,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律师辩护,探究这场看似不可能的胜利背后。上海律师将为您讲解相关问题。
一、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人小李(化名)是一名商人,在其经营的公司负责销售业务。2017年,小李在一次业务合作中认识了被害人王(化名)。双方很快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小李负责向王某提供货物,王某向小李支付货款。
然而,在一次进行交易中,小李发现王某欠了自己也是一笔货款,并向其索要。王某却表示我们自己企业无法立即支付,但承诺会尽快还清欠款。小李在不断发展催促下,最终他们获得了很大一部分欠款,但仍有重要一部分原因未能收回。
这时,小李找到了一个姓张(化名)的人,说那是王的“老板”,希望张帮他讨回债务。张同意了,并向李收取了5万元的“费用”。
随后,小李得知张某实际上我们并非王某的老板,而是通过另一名商人。他开始进行怀疑张某是否可以真的有能力能够帮助他们自己企业追回欠款,并向中国警方报案。张某被警方带走,而小李也因为公司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
二、法律适用
这个案子的关键指控是敲诈。根据人民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对于此案,小李涉嫌敲诈勒索的关键是他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鉴于此,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小李没有可以使用网络暴力或威胁分析方法小李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李并没有我们使用暴力或威胁研究方法,也没有对王某进行学习任何一个形式的威胁,因此企业不能认定小李故意使用暴力、威胁管理方法以及非法占有王某财物。律师表示,小李只是需要通过中国商业经济合作向王某提供货物,并希望王某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这是为了一种具有合法的商业社会行为。小李要求王某支付欠款也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范围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小李没有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小李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李没有故意非法占有王先生的财产。小李找到张是因为他相信张有能力帮他追回欠款。小李在得知张某不是王某的老板后,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因此无法确定小李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
小李的行为没有造成王的损失。小李的辩护律师认为,小李的行为没有造成王的实际损失。虽然小李向王某索要欠款,但最终王某也向小李支付了一部分欠款。小李认定张某的行为,未对王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不能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律师辩护
小李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上述观点,并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业合同、托收记录、警方调查记录等。律师通过询问证人和调查案件所涉人员,进一步加强了辩方论点的证据支持。
庭审中,律师反复强调,小李没有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行为,也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律师认为,小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小李无罪。
在本案中,可以通过引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法条来进一步研究证明小李的辩护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强迫他人交出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财产;二是情节严重。
本案中,小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也没有对王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故不能认定小李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非法占有王的财物。同时,小李的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不能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未经合法授权占有他人财产;。
本案中,小李没有占有王的财物,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小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小李认定张某的行为并未给王某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不能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罪。
四、结论
根据通过以上的法律进行分析和证据材料,可以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小李的行为问题并没有构成敲诈勒索罪或非法占有罪,法院认为应当对其宣判无罪。
上海律师认为,此案的成功不仅归功于小李的辩护律师,也归功于法院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对证据的正确认定。本案也向我们展示了律师应该如何采取正确的策略,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的权益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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